事项编码

14060000GT-JG-0002

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实施部门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理方式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 国土资源部《沙巴体育在线_欧洲杯预选赛投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5.《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 建设项目单位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原件);

(2) 拟压覆区范围图(原件,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接坐标标定,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原件);

②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

(5)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原件);

(6) 对压覆已设立采矿权的矿产资源,需提供项目单位和采矿权人的协议书(原件);

(7)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8)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附图、附表1套;

(9) 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补登记)复印件;

(10) 评审申报表1份;

(11) 矿业权人和报告提交单位的书面承诺书;

(12)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2. 基层国土部门需补充材料: 

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文件(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349-8852526

受理网站

http://www.szzwfw.gov.cn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监督电话

0349-8852507


 

附件:权力运行流程图